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一章 破产清算/第二节 财产分配第一百三十二条有效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通知已知债权人当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实施最后一次分配的,应当在通知、公告中指明,并载明分配额保留的相关事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