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一章 破产清算/第二节 财产分配第一百三十四条有效债权人未领取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予以保留。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当将保留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