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一章 破产清算/第一节 破产宣告第一百二十八条有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