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一章 破产清算/第一节 破产宣告第一百二十七条有效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对债务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管理人应当及时变卖处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