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一章 破产清算/第一节 破产宣告第一百二十九条有效享有本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