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一章 破产清算/第一节 破产宣告第一百二十五条有效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管理人和债务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