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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章 和解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已申报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

第一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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