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章 和解第一百二十条有效债务人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之前,有本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一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