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章 和解第一百二十一条有效债务人可以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剩余债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裁定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并终结和解程序。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