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效

和解协议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期执行的,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变更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和解协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变更方案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裁定变更和解协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