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债务人申请债务清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住证明、纳税记录;

(二)本人负债情况以及已知债权人名册;

(三)诚信承诺书;

(四)债务清理协议草案;

(五)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