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咨询辅导和债务清理第十二条有效债务人申请债务清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居住证明、纳税记录;(二)本人负债情况以及已知债权人名册;(三)诚信承诺书;(四)债务清理协议草案;(五)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