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咨询辅导和债务清理第十三条有效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收到债务清理申请后,征询已知债权人意见。已知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债务清理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组织启动债务清理工作。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债务人诚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