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章 和解第一百一十五条有效和解协议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解协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