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章 和解第一百一十四条有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投赞成票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所有有表决权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一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