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效

和解协议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基本信息、财产和收入状况;

(二)债权人名册及债权数额;

(三)债权清偿方案;

(四)债务减免方案;

(五)和解协议执行期限;

(六)人民法院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