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章 和解第一百一十二条有效在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确需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经债权人或者管理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一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