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十章 和解第一百一十一条有效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通过前,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债权人提出和解申请时,应当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并予以公告。债务人已被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撤销宣告破产裁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一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