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条

有效

债务人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剩余债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并终结重整程序。

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且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各类债务均达到四分之三以上的,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免除其剩余债务,并终结重整程序。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并终结重整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