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九章 重整/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一百零九条有效重整计划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务人的申请批准延长执行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债权人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应当得到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零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