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

有效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执行,债务人应当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