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九章 重整/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一百零八条有效重整计划由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执行,债务人应当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零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