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条
有效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是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有实际执行的可能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二)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但是债权人自愿接受不利待遇的除外;
(三)担保权人就特定担保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得到公平补偿,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本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六)各表决组中反对者能够获得的清偿利益不低于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