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条

有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除家庭住宅抵押贷款方案外,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应当与债务人的年龄、劳动能力、经营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过五年,每次债务清偿间隔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不损害担保权人的权利,并对其因延期受偿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三)债务清偿顺序符合本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但是债权人自愿接受不利待遇的除外;

(四)不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在破产清算的状态下所能获得的清偿利益;

(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