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第九章 重整/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一百零二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第三人自愿作为共同债务人加入重整计划草案的履行,或者为重整计划草案的履行提供担保的,有权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发表意见。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该组投赞成票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