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有效

债权人应当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欠付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和专属于人身赔偿部分的损害赔偿金等;

(三)债务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包括应当为雇用人员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等;

(四)债务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债务人所欠税款;

(五)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不同的债权种类设立其他表决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权益不受重整计划草案不利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