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水价标准和约定按月缴纳水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可以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发出催缴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在接到通知后六十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可以依据供用水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用水单位和个人经催缴仍不缴纳水费及违约金的,城市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中止供水。中止供水的,应当提前十日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被中止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水费及违约金后,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