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供水的方式、水质、水压、用水性质、计量方式、收费标准、结算方式、供用水设施管理维护责任等。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