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供水的方式、水质、水压、用水性质、计量方式、收费标准、结算方式、供用水设施管理维护责任等。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