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