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在神头泉域范围内使用地表水从事水产养殖业,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适宜品种的养殖规划,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科学确定养殖水域、密度、方式等,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水产养殖户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养殖规划从事养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