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神头泉域范围内使用地表水从事水产养殖业,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适宜品种的养殖规划,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科学确定养殖水域、密度、方式等,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水产养殖户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养殖规划从事养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