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在神头泉域范围内对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产业项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破坏泉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