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神头泉域范围内对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产业项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破坏泉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