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重点保护区以外的神头泉域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石等活动,应当取得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经批准开山采石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山采石后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实施工程和植物综合治理,恢复植被和防治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