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在神头泉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取得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集中审批部门批准的泉域水资源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供该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