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水文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有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探许可证,并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勘探孔变更为水源井。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