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神头泉域范围内应当采取绿化造林、生态护岸、水生物净化等措施保持水土、涵养水源,促进神头泉域生态自然修复。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