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引黄工程等水源置换工程建设,完善地表水置换地下水的输配水工程设施,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优化配置外调水、本地地表水和非常规水,减少泉域水资源开采。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