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逐步推进神头泉域周边农村污水处理、垃圾集中处理、厕所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使用总量控制和技术服务,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泉域水资源污染。

神头泉域范围内农业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水质标准。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