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二条有效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是节约、保护、开发、利用泉域水资源的依据。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与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采、水利、林业、农业、旅游等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