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招用依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