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置服务场地,配备服务设施和人员,统一名称标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