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人力资源服务区域特色品牌,支持建设自主品牌,支持参选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录和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