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人力资源服务区域特色品牌,支持建设自主品牌,支持参选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录和高新技术企业名录。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