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标准的制定、推广与应用,支持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发挥标准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