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零工市场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供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对接、职业指导、就业培训、权益维护指引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