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资本、技术、人力资源等要素集聚,培育建设有特色、有活力、有效益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搭建项目合作、行业交流、业务对接平台,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