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市场化就业与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专项招聘、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等就业支持服务,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