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特色产业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的培育和引进等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