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粮食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产销合作、储备监管、应急调控等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优化布局、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等耕地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负责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培育粮食生产主体、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