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节约粮食,推广节粮减损的新技术、新装备;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倡导合理消费,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

粮食经营者应当加强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的节粮减损,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有效减少粮食损失。

餐饮企业、单位食堂应当加大反对浪费粮食的宣传力度,采取措施引导节约用餐。

公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的良好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粮食、倡导合理消费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