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保障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将粮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和信息化建设,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保护耕地、促进粮食生产、应急供应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