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安全执法,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设备,保障基层粮食安全执法力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粮食储备的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安全以及储备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等行为进行查处,对粮食加工、销售等环节中涉及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