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运输、应急、市场秩序以及食品安全等领域,实施监督检查,加强协作配合,实现数据对接、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