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运输、应急、市场秩序以及食品安全等领域,实施监督检查,加强协作配合,实现数据对接、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