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终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加强粮食收购等措施,补充政府粮食储备和商品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